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祥军: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614号原告张志良与被告王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良撤回对被告王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961元,由原告张志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4日 承办法官:朱河 联系电话:0572-3981476 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埭溪法庭 邮政编码:3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