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2民初1648号 朱伟新: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1648号原告张郝生与被告朱伟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0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环城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法官 联系电话:0572-2058362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环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3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