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二、范围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维持或者核准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隐名规则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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